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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徽使用的核心法律依据是 **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》(2020 年第二次修正)**,以下为完整、权威的规范要点:
一、核心原则
国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,一切组织和公民应当尊重和爱护。
仅限法定公务、主权、仪式场合使用,严禁滥用、污损、侮辱。
二、必须悬挂国徽的机构(第四条)
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、人民政府、监察委员会、法院、检察院
中央军委、外交部
国家驻外使领馆及其他外交代表机构
中央驻港澳特区有关机构
乡、镇政府可以悬挂,具体由省级政府规定
悬挂位置: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
三、必须悬挂国徽的场所(第五条)
北京天安门城楼、人民大会堂
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厅、乡镇人大会场
各级法院审判庭
宪法宣誓场所
出入境口岸适当场所
四、印章必须刻国徽(第六条)
全国人大常委会、国务院、中央军委、国家监委、最高法、最高检
国务院各部委、直属机构,地方县级以上国家机关
驻外外交代表机构
五、网站使用规范(第七条)
上述机构应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使用国徽图案
标准版本由、发布
六、必须印有国徽的文书 / 出版物(第八条)
国家主席、国务院、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发的荣誉证书、任命书、外交文书
国家领导人职务用信封、信笺、请柬
人大、国务院、最高法、最高检公报封面
国家出版的法律、法规正式版本封面
七、可以使用国徽的证件 / 证照(第十条)
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证、执法证
国家颁发的营业执照、许可证、资格证等
居民身份证、护照等法定出入境证件
国界线界桩、领海基点标志碑等主权标志物
公民在庄重场合可佩戴国徽徽章表达爱国情感
八、绝对禁止使用情形(第十三条)
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:
商标、外观设计专利、商业广告
日常用品、生活陈设布置
私人庆吊活动
国务院办公厅规定的其他场合
九、制作与质量规范(第十二条、第十四条)
统一由国家指定企业制作
通用直径:100cm、80cm、60cm
非通用尺度需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
严禁悬挂破损、污损、不合规格的国徽
十、监督管理(第十七条)
国务院办公厅统筹全国国徽管理
地方政府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管理
市场监管部门监督制作与销售
县级政府确定部门监督悬挂、使用、收回
十一、法律责任(第十八条)
在公共场合故意焚烧、毁损、涂划、玷污、践踏国徽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情节较轻的,由公安机关处以15 日以下拘留。
违规使用国徽,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法给予处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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